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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康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024-09-23 08:03:00   来源:   点击:

武汉康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BZC-ZB-2024-Z1026
采 购 人:武汉康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二〇二


 
 
 
第一章 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五、开启
六、公告期限
七、信息发布媒体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表
(二)符合性检查表
(三)评分标准
三、编写评审报告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资格自查表
评审导航表
响应文件目录
一、磋商函及附件
(一)磋商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报价文件
(一)报价一览表
(二)分项报价表(如有)
三、商务文件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三)书面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四)资质证明文件
(五)业绩证明文件
(六)拟派项目团队
(七)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八)商务偏离表
(九)其它商务文件
四、技术文件
(一)技术要求偏离表
(二)技术方案
(三)其它技术文件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五)廉政保证书(格式)
 

第一章 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青山江滩官网(网址:http://www.qs-jt.net/) 获取文件,并于 2024 年 10 08 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ZC-ZB-2024-Z1026
2.项目名称: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94万元(人民币)
5.最高限价:94万元(人民币)
6.采购需求:为确保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等物业服务有效运行,选择一家单位为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服务人员共10人,其中项目经理 1 人、设备运维主管1人、客服员 2 人、保安员 3 人、保洁员 3 人。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7.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
8.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本项目(是/否)接受分包:否
11.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失信记录;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无行贿犯罪相关记录。
2)供应商须保证在本项目提供的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提供《书面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09月23日至2024年09月27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武汉市或网络或邮寄获取。
3.方式: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罗家港路江南新天地C区4栋2楼(武汉康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领取(或网络获取或邮寄)。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领取磋商文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磋商文件如需网络获取或邮寄的,供应商应将获取磋商文件所需提交的完整资料扫描件发至邮箱454601525@qq.com,并在邮件中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包号(如有)、联系人及电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电子文本传输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的时效性以供应商提交的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准。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4年10月08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4年10月0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罗家港路江南新天地C区4栋2楼(武汉康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五、开启
1.时间:2024年10月0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罗家港路江南新天地C区4栋2楼(武汉康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信息发布媒体
青山江滩官网(网址:http://www.qs-jt.net/)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康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道江南新天地C区4栋 
联系方式:027-8244883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简芬
联系方式:027-82448836
 
 
武汉康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采购人 武汉康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1.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4年09月28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
  1.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1.  
踏勘现场 þ不组织
¨组织
供应商自行踏勘
集中踏勘时间: /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集中踏勘集合地点:/
联系人: 李简芬    联系方式:027-82448836
  1.  
对多包采购的规定 þ无
¨有: / 
  1.  
备选方案 □接受备选方案    þ不接受备选方案
  1.  
联合体磋商 □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1.  
资格证明文件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þ无
□有
  1.  
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证明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中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的所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1.  
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 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电子响应文件:壹份;格式:PDF;介质:U盘。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纸质和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单独书面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磋商,并将其与响应文件一同提交。
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  
样品 þ无
¨有:
样品名称:/
样品数量:/
  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
  1.  
磋商小组人数 磋商小组由康居公司管理人员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1.  
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 þ本项目按照第(1)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本项目适用第(2)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1.  
履约保证金 þ无
¨有: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金额的 / 
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 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 告发布以后即可领取。
  1.  
质疑期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  
质疑回复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þ不接受
¨接  受
  1.  
是否接受分包 þ不接受
¨接  受
  1.  
价格扣除比例 ¨货物类  þ服务类  ¨工程类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10%(货物服务10%-20%,工程3%-5%)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5%(货物服务4%-6%,工程1%-2%)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 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 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 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优惠措施 资金支付期限优惠措施:     /      
预付款比例优惠措施:       /      
其他优惠措施:            /       
  1.  
所属行业 根据工信部 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商业服务行业  
  1.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依据财库[2019]19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依据财库[2019]18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  
其他要求
其他补充事项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 ”、“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9日。
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
包括本数。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定义
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磋商供应商”是指
(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2.5“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工程、货物及服务
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服务”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的构成
5.1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项目采购需求
(4)合同草案
(5)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6)响应文件的格式
(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
(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6.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7.现场踏勘
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8.语言和计量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9.1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
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0.1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磋商报价
11.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1.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备选方案
12.1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联合体
13.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
1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详见第六章“资格证明文件 ”。
14.2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4.4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5.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 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7.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和数量
1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 ”、“副本 ”,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7.2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7.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4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磋商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8.2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报价一览表》(原件)及报价优惠声明(如果有的话)单独密封提交,除需按上款要求注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8.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8.4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19.1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迟交的响应文件
20.1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21.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五)磋商程序
22.磋商小组
22.1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2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3.磋商代表
23.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4.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4.1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5.磋商
25.1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5.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4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 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5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5.6磋商小组审核完最终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6.1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6.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六)成交与签订合同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7.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7.4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签订合同
28.1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8.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8.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质疑和投诉
29.质疑
29.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0.质疑回复
3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1.投诉
3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1.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八)政府采购政策
32.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32.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3.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供应商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执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政策
34.1依据财库[2019]19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4.2依据财库[2019]18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九)其他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适用法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 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2. 预算金额:94万元(人民币)
  3. 最高限价:94万元(人民币)
  4. 采购需求:为确保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等物业服务有效运行,选择一家单位为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服务人员共10人,其中项目经理 1 人、设备运维主管1人、客服员 2 人、保安员 3 人、保洁员 3 人。
  • 商务要求
  1. 服务期限:12个月。
2.付款方式:经公司考核合格后,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向服务单位支付半年服务费,合同履约期后续服务费结算按半年度预付。
3.安全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中标单位承担其工作中的安全责任。

  • 技术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园区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经理:5年以上从业经验,大专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有管理类似物业项目经验,对遴选人交代的任务要清楚、明断,能够统领各方面工作。
(2)客服员:年龄在 40 岁以下,中专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业经验,身体健康,熟练电脑及网络操作,注重仪表端庄。。
(3)保安员:年龄 55岁以下,男性,初中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业经验,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头脑清醒、思维敏捷,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卫知识,上岗时着装整齐、用语规范、礼貌待人。
(4)设备运维主管:年龄在 50 岁以下,5年以上从业经验,中专及以上学历,持相关专业上岗资格证,身体健康、专业技能过硬、业务素质高。
(5)保洁员:年龄60 岁以下,5年以上从业经验,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素质,注重仪表端庄。
2.本项目配备人员均须持有健康证。
3.物业服务人员聘用均需符合《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选人必须提供针对此服务项目的有效的用工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卫生体检证明及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相关岗位技能证明书等。工作人员须着统一制服上岗。
4.服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服务人员退回成交供应商时应提前3日通知成交供应商,并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在3日内重新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
①经试用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
②不服从采购人工作安排的;
③严重违反采购人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的;
④工作失职,给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⑤服务人员服务期未满,提供服务的客服、保安员、保洁员、停止服务或擅自离岗的。
 

第四章 合同格式
 
(此合同书仅供签订正式合同时参考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遴选人和中选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遴选文件要求和参选文件承诺,签订合同。
此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最终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遴选人(以下简称甲方):
中选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对 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武汉碧水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服务地点:
服务期限:
服务人员配置要求: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
第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其他特约性服务,或者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大写)人民币:                        ;(小写)¥                        。
付款方式:                                                     。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其投标承诺履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职责。
2、甲方对乙方的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质量,行使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利。将每月不定期进行专项抽查考核,每月度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3、甲方配合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进行管理,对不称职的或行为规范不符合要求的物管服务人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更换。
4、合同期间,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合同期间,甲方力所能及的为物业公司无偿提供必要的物业办公用房和库房,并配备办公和值班的固定电话及电脑等。
6、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组织物业的交接验收。
8、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2、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管理服务行为,并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
3、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人员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
4、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5、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6、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移交物业管理权,协助甲方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等资料。
7、乙方公司与派遣的物业全部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服务期间如发生物业工作人员相关问题由乙方公司负责。
第六章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决定不再聘用乙方的、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将按约定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若甲方考核为优良,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双方同意续签约的,应于本合同期满前    天开始治谈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服务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要求暂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继续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甲方将按招投标文件约定对乙方的履约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量化考核。每月度不定期的依据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规范、岗位规范和工作标准进行一次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乙方的管理和服务进行考评。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且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壹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二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统一按下列第 2 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 附件
第二十一条 附件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第五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资格要求 须提供的资料 审查结果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 材料。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 (至少有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 个月内(至少有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 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 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其 中一种进行评审,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4.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失信记录;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无行贿犯罪相关记录。
2)供应商须保证在本项目提供的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提供《书面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审核结论: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有效、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二)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审核内容 审查结果
1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2 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3 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4 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5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6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7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审核结论:  
 
备注: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 √ ”, 否则为“ × ”。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 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
评分项目 分值
商务部分 25分
技术部分 50分
价格部分 25分
供应商最终得分=商务标分值+技术标分值+价格标分值
 
 
评审项目 评审分项 评审分项及分值 分值
商务部分(25分) 投标文件
的编制
投标文件编制情况,以下每项要求符合得1分,满分2分。
1、格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装订成册且无散页,目录清晰准确且与页码内容相对应。
2
企业履
约能力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个认证证书得2分,满分6分。
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认证证书和统一查询平台(http://cx.cnca.cn)截图,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
投标人近三年获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2分,获得AAA级资信等级证书的得2分,获得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资质证书的得2分,以提供的证书有效期为准,否则不得分。 6
提供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得3分 3
类似业绩 投标人2021年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4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及用户反馈意见) 4
团队配置 投标人取得公安机关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手续或承诺中标后办理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的得2分 2
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具有项目经理证资格证书,并须提供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的得2分 2
技术部分(50分) 总体服务方案 根据参选人提供的总体服务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物业服务标准、整体服务工作计划、针对本项目的人员组织架构及人员录用方案等)评分:方案完善、阐述清晰、详尽,有针对性的,得 8 分;方案齐全、阐述清晰、有针对性,得 6 分;方案齐全、阐述简单、合理可行,得 4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差的不得分。 8
安保服务方案 根据参选人提供的安保服务体方案评分:符合遴选人服务特点、要求,服务方案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 7 分;基本符合遴选人服务特点、要求,服务方案基本完整、较合理可行的得 5 分;方案有内容、措施可行性一般得 3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差的不得分。 7
保洁服务方案 根据参选人提供的保洁服务体方案评分:符合遴选人服务特点、要求,服务方案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 6 分;基本符合遴选人服务特点、要求,服务方案基本完整、较合理可行的得 4 分;方案有内容、措施可行性一般得 2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差的不得分。 6
水电维修服务方案 根据参选人提供的水电维修服务方案评分:符合遴选人服务特点、要求,服务方案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 6 分;基本符合遴选人服务特点、要求,服务方案基本完整、较合理可行的得 4 分;方案有内容、措施可行性一般得 2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差的不得分。 6
客服服务方案 根据参选人提供的客服服务方案评分:符合遴选人服务特点、要求,服务方案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 6 分;基本符合遴选人服务特点、要求,服务方案基本完整、较合理可行的得 4 分;方案有内容、措施可行性一般得 2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差的不得分。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方案 根据参选人提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总体方案评分:符合遴选人服务特点、方案完整、科学、合理的得 6 分;基本符合遴选人服务特点、方案基本完整、较合理的得 4 分;方案有内容、措施可行性一般得 2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差的不得分。 6
人员配备方案 根据参选人提供的人员配备方案(包括整体人员配置方案(详细列出各岗位人员数量、工作安排)、管理运作流程、工作职责、考核措施)评分:符合遴选人服务特点、方案完整涵盖以上要求的所有内容、且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 6 分;方案完整涵盖以上要求的所有内容,且方案较合理,有针对性的得 4 分;方案未完全涵盖以上要求的内容,方案内容一般得 2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差的不得分。 6
应急服务方案 根据参选人提供的应急服务方案评分:方案内容明确、措施合理可行得 3 分;方案内容较明确、措施基本可行得2 分;方案有内容、措施可行性一般得 1 分;未提供方案或方案差的不得分。 3
服务承诺 参选人服从和配合遴选人管理和安排的得 1 分;提出对日常管理维护考核及服务款支付条款承诺的得 1 分。
注:须提供加盖参选人公章的书面承诺函,未提供不得分。
2
价格部分(25分) 供应商只对初步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25%×100
25
总    分 100
 
 
 
评定办法

  1. 初步审查标准
  2. 资格性审查标准:见评定办法前附表。
  3.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定办法前附表。
  4. 确定磋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见评定方法前附表。
    1. 评定方法:见评定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价格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定结果
3.1磋商小组严格按照本章要求对最终报价进行评定。
3.2完成评定后,磋商小组须在评审结果推荐意见上共同签字。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 其它
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编写评审报告
(一)评审报告的内容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二)评审报告的签署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封面: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日  期:  年  月  日

资格自查表
 

序 号 资格要求 须提供的资料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1或2022 年度)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个月内 (至少有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12 个月内(至少有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 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 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其 中一种进行评审,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4.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失信记录;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无行贿犯罪相关记录。
2)供应商须保证在本项目提供的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提供《书面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评审导航表
 

评审
类别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响应
情况
价格部分
( 分)
       
商务部分
( 分)
       
       
       
技术部分
( 分)
       
       
       
       
       
       
总分 100分    
备注:为方便评委评审,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响应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响应文件目录
格式自拟,须与正文页码一一对应。

 
一、磋商函及附件
(一)磋商函
 
 
(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4 .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无 ; □ 有 , 具 体 单 位 名 称 为 :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 无 ; □ 有 , 具 体 单 位 名 称 为 :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
 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 □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备注:以上 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① “单位负责人 ”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 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 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报价文件》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报价总价为 (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报价总价)         。
2. 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
4. 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共 90 个日历日。
5. 如果我方为成交供应商,承诺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6. 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由供应商填写)       。
 
 
供    应    商:(公章)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电  子  函  件: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 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
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报价文件
 
(一)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磋商报价
(万元)
服务期 项目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
服务人数 磋商声明
(如有)
           
 
说明:
1. 所有价格按照“供应商须知”要求执行,用人民币表示。
2. 价格应按照采购需求要求报价。
3. 此表除保留在响应文件中外,另复制一份与优惠声明(如有)一起另外密封装在一个小信封中,作为开标之用。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分项报价表(如有)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分部内容 分项内容 内容明细 子项内容 单价(元) 总价(元)
             
             
             
             
 
注:
1、所有价格按照“供应商须知 ”要求执行,用人民币表示。
2、供应商应按“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详细报出磋商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
3、同一合同包中,全部品目号的合计金额应与《报价一览表》中相应合同包列示的“磋商总价”保持一致。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商务文件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资质 1.等级:      2.证书号:     3.发证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现有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金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时间   中级职称人员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开户银行 名  称:                      账号:
资金情况 固定资产:(万元)            流动资产:(万元)
经营范围  
组织结构框图  
备注  
说明: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加盖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我方在此郑重承诺,我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以下规定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
下重大违法记录:
1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方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
诺或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书面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致:武汉碧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认真核实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书面材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响应文件中全部书面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响应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四)资质证明文件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表》。

(五)业绩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完成时间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甲方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资料。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拟派项目团队
 
1、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项目地点 获奖情况
         
         
         
         
         
         
         
 
附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2、拟派项目组成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拟派项目岗位及职务 持何种资格证书 本公司工作岗位 备注
1              
2              
3              
4              
5              
6              
7              
8              
             
 
附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七)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企业获得的荣誉证书、认证体系等。

(八)商务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证明材料对应页码
         
         
         
         
         
         
         
         
         
         
         
         
         
         
注:
1. 供应商应对商务基本要求,提出遵守声明;
2. 供应商须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附件并举出原因,同时,供应商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3. 除本附件列出的偏差获得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加以纠正。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九)其它商务文件
1. 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说明。

四、技术文件
(一)技术要求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 求条款 响应文件内容 对应简述 偏离说明 证明材料对应 页码
         
         
         
         
         
         
         
         
         
         
         
         
说明:
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要求
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技术方案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
方案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其它技术文件
 
 
1.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1: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    计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 36 号) ,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二) 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四) 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 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 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七) 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 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 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 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 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 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 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 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 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依据 《鄂财采发〔2021〕8号文》规定监狱企业应按10%优惠比例
 
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须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 141 号) 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 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 服务)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 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随本声明附上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以及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供贵方核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成交、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廉政保证书(格式)
 
 
为防止在招标活动中发生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我方做如下保证:
一、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招标人认真遵守和执行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保证不发生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而中标的问题;
三、保证严禁以各种名义向招标人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及赠送礼品、现金或有价证券;
四、保证严禁邀请招标人人员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
五、保证不给招标人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保证及时报告招标人人员有不廉政的暗示或行为;
七、保证在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信守承诺。
八、若在招标活动中,我方发生违反上述保证时,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并接受招标人给予的经济处罚;招标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